53岁男子谢某与女子罗某多次进行非法性交易后,再次联系罗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,后猝死。在罗某被行政拘留后,谢某的妻子吴某及其女儿提起诉讼,向罗某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131万余元。近日,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,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
为何家属的索赔项目不能成立?
首先:谢某与罗某之间的非法性交易属于行政违法,根据案情,谢某的直接死因是自身突发疾病(身体抽搐后猝死)。目前无证据表明罗某的行为(包括性交易本身)直接导致了其疾病发作。性行为仅是诱因,而非原因。而非直接侵权;死亡结果是自身疾病导致,罗某行为并非法律上的原因;法律因果关系:在侵权法中,即使存在事实上的关联,也需判断该关联是否具有“相当性”或“可预见性”。一个正常的性交易参与者,无法预见对方会因此突发疾病猝死。谢某的死亡属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异常后果,超出了罗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。因此,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。
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均属于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。这些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责任成立。既然法院认定罗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那么所有这些索赔项目也就失去了主张的基础,因此被全部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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