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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骨折价”大量转售他人平台会员年卡权益,一生活娱乐店被判不正当竞争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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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rystleMic
·
2025-11-28 13:05:06
“官方年费178元的某音乐平台VIP会员,××小店竟只卖67.8元!”在某些二手平台和电商网站上,这类“骨折价”会员权益频频现身,吸引了不少消费者。然而,这类低价交易背后,不仅暗藏会员权益被随时收回的风险,更可能令转售者面临法律追责。近日,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,认定某店铺低价转售某音乐平台VIP会员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决该商家赔偿某音乐平台经营主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。
某音乐平台的经营主体为甲公司,其享有“网某云音乐”“黑胶VIP”等商标专用权,还拥有平台内大量美术作品的版权。根据该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,其“VIP年卡”连续包年价格为178元/年,同时《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》约定,如用户将VIP账号以出租、出借、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,平台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VIP服务。
2025年2月21日,甲公司在某APP商城搜索时发现,一家名为“某生活娱乐店”的店铺正在以67.8元的低价售卖自家平台的“VIP年卡”,价格仅为官方定价的三成多。该店铺多个链接销量显示,“某生活娱乐店”共已售出1万余个平台“VIP年卡”。
经调查发现,该店铺所售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,并非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获取,而是从某购物平台“88VIP”会员的附赠权益中拆分而来——店铺先向他人批量购买“88VIP”权益中的该附赠权益,再以低价转售给消费者,从中赚取差价。某购物平台《88VIP服务协议》中同样明确约定:“88VIP服务及会员权益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、转售”。
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,甲公司以“不正当竞争”为由将“某生活娱乐店”的经营者乙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。
乙公司辩称,其售卖的会员资源来源于“正规网络渠道”,且未伪造会员、未牟取暴利,仅属于“中间商赚差价”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作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,被告应当知晓某音乐平台以会员费为核心的盈利模式。案涉店铺以67.8元的低价售卖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,价格远低于其官方178元的定价,该行为会直接吸引原本计划在官方渠道购买会员权益的消费者,导致某音乐平台的会员销售量减少,进而造成该平台会员收入、用户流量等直接经济损失。由此可见,被告与原告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中存在明确的利益竞争关系。同时,被告也应当注意到《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》《88VIP服务协议》中关于“会员权益不得转售”的明确限制,即便如此,被告仍刻意收集“88VIP”附赠权益并进行规模化转售,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。
从平台自主经营角度看,原告通过协议限制会员权益转售,是基于自主经营权对虚拟权益使用范围的合理管控,也是维护自身商业模式和市场定价体系的重要手段。而被告的转售行为直接突破了两份平台协议的限制,擅自改变了虚拟权益的使用主体和范围,实质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。
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,被告在宣传中仅使用“某音乐平台VIP年卡”的表述,未明确说明会员权益来源于“88VIP”拆分权益,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与某音乐平台存在合作关系,对会员权益来源、授权资质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;同时,根据两份平台协议,转售的会员权益随时可能被平台收回,消费者购买的“低价会员”存在明显权利瑕疵,后续维权困难,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。
从市场秩序角度看,被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需向某音乐平台直接付费、也无需开通“88VIP”即可享受会员权益,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核心收入,又破坏了“88VIP”联合权益的生态互通模式,长期来看,此类“拆分转售”行为会降低数字内容市场的活力,扰乱公平竞争机制,阻碍音乐行业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。
综上,法院最终认定,被告转售“88VIP”附赠的某音乐平台VIP年卡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当前数字消费领域,部分经营者瞄准消费者对低价权益的需求,从电商联合会员、内容平台付费权益中拆分资源,以“中间商赚差价”为名进行规模化售卖,既不披露权益真实来源,也无视平台协议中“不得转售”的明确约定。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内容平台核心收入被侵占、电商联合会员生态被破坏,更让消费者陷入“权益随时失效”“维权无门”的困境,长期来看,更会削弱数字内容产业的创新动力,扰乱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,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“隐形障碍”。
对市场经营者而言,需摒弃“低价引流即可盈利”的短视思维,清醒认识到虚拟权益的流转并非无边界——即便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权益,若突破平台协议限制、侵犯他人商业模式,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对互联网平台而言,需强化对虚拟权益流转的全链条监管责任。一方面,应在协议中明确权益使用边界的同时,通过技术手段监测“拆分转售”行为,如对异常账号登录、批量权益转移等情况及时预警;另一方面,需优化消费者告知机制,在权益开通页面清晰提示“不得转售”及转售的法律后果,从源头减少违规流转的可能性。
对消费者而言,需转变低价即划算的消费误区,认识到非正规渠道的低价虚拟会员暗藏权益风险,在购买虚拟权益时,应优先选择官方授权渠道,仔细核实权益来源与合法性,避免因贪图短期优惠而遭受经济损失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
记者:蔡蕾
通讯员:吴国阳 杨明
编辑:江萍
内容来源于 联合早报中文网首页 网友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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