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珍藏多年的生肖“茅台”竟是假酒!通州法院判决:退一赔十

北京日报客户端 · 昨天 19:43
林某珍藏多年的生肖茅台被鉴定为假酒,销售商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,拒绝赔偿。近日,通州法院审理该案,判令销售商退一赔十。
2017年,林某从某商贸中心处购买6瓶乙未羊年生肖茅台酒(简称羊茅)与6瓶甲午马年生肖茅台酒(简称马茅),单价5000余元。林某向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杜某交付货款6万余元后,商贸中心向林某出具载有产品编号的收据。
随着生肖茅台酒市场热度上升,马茅与羊茅酒迎来价格快速上涨期。2023年,林某开封一瓶羊茅时发现酒有异常,找到杜某,杜某与其协商以3瓶飞天茅台作为赔偿,并将该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。后林某对其珍藏的羊茅和马茅产生怀疑,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商贸中心及杜某诉至法院,要求商贸中心返还11瓶羊茅和马茅价款共6万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60余万元,杜某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法院对涉案茅台酒组织了两次鉴定,贵州茅台酒公司人员鉴定结果为:现存茅台酒外包装符合茅台公司生产特征。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:茅台酒外包装与正品相符,瓶口封装工艺与该品牌款式瓶口封装工艺不符,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酒。
法院查明,林某提交了涉案茅台酒自商贸中心处购买的初步证据,商贸中心及杜某却未提交所售茅台酒的正规采购渠道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商贸中心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除需向林某退还货款外,还应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。此外,杜某是商贸中心的实际经营者,现杜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,以商贸中心名义销售涉案茅台酒,与商贸中心成立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,所以应当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。
庭审中,杜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。对此,法院认为,涉案茅台酒未列明质量保证期,且贵州茅台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响力、投资价值、稀缺性等因素影响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,林某作为买受方基于茅台酒收藏价值考虑持有多年,符合一般观念,其自2023年知晓持有的茅台酒存在质量问题后,积极向商贸中心及杜某主张权利,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林某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。林某于2024年提起该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。法院对于商贸中心、杜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最终,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商贸中心及杜某对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记者:高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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